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能转让,但必须通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还要满足以下条件:(一)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二)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三)依照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