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的概念和定义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第五十四至第五十八条),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基本的刑事诉讼制度确立下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等不受到刑讯逼供或暴力、威胁手段而作出不实的供述或陈述提供了法律保障。近年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审判中的应用也越来越多,这表明了我国司法的进步,程序正义进一步得到维护和伸张。辩护律师在非法证据规则的应用上,应当掌握好相应法律法规,做好排除非法证据的相应工作,确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刑事诉讼司法解释》(下称《解释》)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综合上述法律规定可知,非法证据包括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使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其中,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是指,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非法取得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