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处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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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由我公司提供版本);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公司执照);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可以由我公司提供版本);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由我公司提供版本);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第2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5、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6、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公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第8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