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医疗保险需要办理的材料:

1、参保人有效身份证件

2、若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3、单位批量新增制卡的,被委托人还需携带单位介绍信,不需提供参保人身份证件。

申请条件:

1、不属于《社会保障卡》发放对象,且未申领过医保卡的。

2、已办理《社会保障卡》申领手续但暂未发到,且未申领过医保卡的。

3、《社会保障卡》遗失或损坏,不能及时补办或更换,参保人急需就医的。

扩展资料:

结算程序:

(一)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二)急诊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