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留置不属于强制措施。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拘留,不包括留置。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

《监察法》第四十三条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