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的条件领有本市正式牌证的机动车,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应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办理过户的车辆应先获得《机动车登记证书》。二、办理的手续(需提供的材料)(一)、办理程序1、机动车过出方到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抽取《机动车登记表(副表)》,领取并填写《机动车过户转出、转入登记申请表》。该表由过入方填写。2、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表(副表)》、《机动车过户、转入、转出登记申请表》、过入方身份证明(单位车辆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车辆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和复印件。到认定的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转让成交手续,市场开具旧机动车销售发票和流转单,由市场指定人员到二手车交易市场或考验场办理过户手续。3、香港、澳门的居民、台湾居民、外国人的车辆,以及领馆的车辆过户给本市单位和境内居民的,还须提供下列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或车辆管理所档案室开具的《查询联系单》。(2)、客车过入方为公有单位的,提供《领照单》或《更新单》、《控办单》;三资、私营企业、个人的提供《领照单》或《更新单》。4、机动车过户手续办结后,将《机动车登记表(副表)》送交所辖区交巡警支(大)队车管部门。(二)、下列车辆不准过户:1、使用性质为工程救险车、施工车、邮电车、救护车、警备车和环卫车的。2、逾期未参加定期检验的。3、已到报废期的。4、法院等部门查封、财产抵押等原因,车辆档案电脑信息中注明“不准过户”的。 交易费用(顶账额)的千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