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以“长期无工作岗位”为由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问:我于1987年进入某公司工作。2012年,该公司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我突发脑梗住院治疗,出院后留下左手及左臂不能动的后遗症。爱人带我去公司时,领导十分同情,让我先回家休养,恢复后再安排。这期间除绩效奖金外其他照发。今年6月初的一天,公司人事部突然通过快递向我送达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其内容为:“因你长期无工作岗位,公司将于2016年6月30日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请问:我回家休养是领导口头批准的,现在公司更换了领导班子,他们能否以“长期无工作岗位”为由与我解除劳动关系?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的解除内容看,单位提出的“长期无工作岗位”这一理由不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以此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行为。从你的介绍来看,你患脑梗出院后和单位协商的结果是“先回家休养,恢复后再安排,这期间除绩效奖金外其他照发”。单位这一行为,可以看作是安排职工回家待岗。在职工无法定解除情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因此,职工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通过调解或仲裁程序要求撤销单位解除决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相关法条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