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新证据”,是指原审(或称为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第44条 《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2、《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注:《民事诉讼法》于1991年颁布,经2007年、2012年、2017年三次修正,条文顺序有所调整)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