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地点:当地社保中心办理。

一、用人单位持相关资料到县社保局失业保险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及时限:

(一)单位与失业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报县社保局失业保险股登记备案。

(二)失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60日内到县社保局失业保险股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个人需要携带的资料:

(一)身份证复印件6份

(二)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3份(含原件1份)

(三)个人档案

(四)单位最后一次缴费票据复印件

(五)近期一寸彩照8张

(六)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银联卡

四、申领失业救济金需填写的表格

(一)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二)求职登记表

扩展资料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情况:

(1)终止劳动合同的;

(2)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4)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