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保管人的责任:1、公章保管人具有妥善保管公章的责任;2、公章保管人具有监督公章依法或以公司规章进行使用的监督责任;3、公章保管人具有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第三条 印章的制发程序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须在取得登记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及印章式样,持登记管理机关开具的同意刻制印章介绍信及登记证书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后刻制。第四条 印章的管理和缴销(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经登记管理机关、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可启用。(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或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