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2:《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7号):明确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方式,严格掌握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条件;工伤保险实行协议医疗服务方式,在公开、公正、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经办机构)与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的名单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应当与具备工伤医疗服务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协议签订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