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保全包括行使代位权和撤销权两种保全方式。行使代位权是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有放弃其债权等无偿处分其财产权益的行为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