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可以通过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四种方式实现。具体为:1、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之后为债务人进行债务的承担。债权人向债务人讨要债务时,债务人无力还款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偿还义务。2、债务到期而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就债务人的抵押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是折价变现。3、质押。质押之后质押物是交由债权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占有使用。4、留置。例如洗车店在洗车后留置汽车,手机修理店留置手机等。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