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保险条例》第18条以及部第17号令《办法》的规定,工伤认定的对象一般包括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一是存在受到伤害或者患的事实;二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三是要有相关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这里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以及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