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第(四)款规定“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此看出主犯的犯罪金额也就是其组织、参与的全部共同犯罪的金额。对于从犯、胁从犯,依据其在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地位,按照其参与犯罪的金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