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就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作了明确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的财产。身体受伤所得赔偿属个人财产案例:任先生与李小姐从小一起长大,关系非常好。初中毕业后,二人一同到某饭店打工,并确立了恋爱关系。1998年,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2000年,任先生因交通事故被撞成重伤,左眼失明,得到赔偿款3万元。交通事故发生后,开始李小姐还能耐心伺候任先生,但时间一长,李小姐嫌弃任先生成了残疾,便开始疏远他。慢慢地,任先生也感觉到了李小姐不再像以前那样对待自己,自己似乎成了她的累赘。终于有一天,李小姐向任先生表示想离婚,并要求分割3万元的赔偿款。任先生听后,非常气愤,坚决不同意离婚,更不同意将赔偿款分给李小姐。2002年,李小姐一纸诉状将任先生告上法庭。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任先生看到自己与李小姐已不可能再一起生活下去,便同意了离婚,但不同意分割自己的赔偿款。最后,法院依法判决准予二人离婚,3万元赔偿款归任先生个人所有。为了避免夫妻在离婚时因财产分割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就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作了明确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是夫妻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