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领取到商标注册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六个月。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