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行政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即如果行政诉讼不存在,就不可能会有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为提起之前,或行政诉讼已经终结时,都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问题。第二,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与行政诉讼相关联。即指两种诉讼既是同一违法行为引起的,也与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相关,两者缺一不可。所不同的是前这是实体上的关系,后者是程序上的关系。第三,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起。虽然在一定情况下,民事诉讼可以单独提起,但当它附于行政诉讼是就必须受行政诉讼的制约。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由于行政诉讼法没有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明确规定,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适用条件,一直存有争议。《行诉法解释》第61条规定: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如果将这里的一并审理,理解为本质是附带民事诉讼,那么目前我国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适用条件是: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裁决,其他行政行为即使涉及民事纠纷也不能一并审理。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的行为。此行为因具有强制力而属一种行政行为,其特殊性在于不是行政机关的单一管理行为,而是解决争端的活动,由此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三方法律关系。当事人对民事权利义务的分配不满,必须先提起行政诉讼。2、被诉行政裁决违法。行政裁决合法,法院应当作出维持判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分配也因此而确定。只有行政裁决违法,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可能。3、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纠纷。既然是附带民事诉讼,就必须遵守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原则,在当事人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无权一并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行政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即如果行政诉讼不存在,就不可能会有附带民事诉讼。也就是说在行政诉讼为提起之前,或行政诉讼已经终结时,都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