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

(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

(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