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教师在履行职务行为中体罚、侮辱、漫骂、猥亵、强奸学生导致的伤害或者引发诱发精神疾病或者导致学生自杀的。

这些情况属于罕见的典型的直接故意,责任人可以根据《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可以对责任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伤害结果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的,学校应该承担过错责任。如果构成了刑事犯罪,显然超越了责任人职务行为的范围,对此学校不明知或者知道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没有责任。反之,则要承担过错责任,与侵害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

(2)因为学校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或者提供的生活用品有瑕疵导致学生遭受损害

这类情况比较常见,由于教学,生活设施有质量问题引发火灾、溺水、触电、煤气中毒、坠落或者食物中毒等事故,学校具有管理过错,自然难辞其咎。如果是他人故意利用学校正常使用的设施进行故意犯罪,学校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设施有瑕疵应该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没有即使妥善处理而被他人利用实施民事侵害或者犯罪,学校同样承担责任。

(3)、学生在校期间违反学校纪律致人损害

学生在校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校也有义务教育学生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并且采取积极有效的管理措施防止和及时制止违反校规校纪的情况发生。如果学校制定了合理、明确的规章制度、校规校纪,并事先以适当的方式对学生进行了教育或者制止,而学生依然继续该行为而致人损害或自己受到损害的,事后学校又及时采取必要救助措施的,一般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学生参加体育训练发生的人身损害

体育活动本身存在着一定的事故风险率,学校教师在组织体育训练时自然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照管职责。对于组织体育训练时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笔者认为有两种情况:第一,因体育器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导致的伤害;教学内容明显超过学生的正常承受能力造成的损害;教师在组织训练或者教学中的过失而导致的损害,学校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第二、教师事先告诫或者制止无效,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学生伤害;因学生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伤害,教师事先不可能明知的;学生未按教师指导行事,教师制止无效造成人身伤害的,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5)、学校组织具有一定危险隐患的化学、物理实验发生的伤害

学校组织化学、物理实验,一般尽量避免和减少本身具有的危险性,并且事先一定要提醒学生注意安全事项。如果学校教师没有履行或者没有适当履行注意和提醒义务,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