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证据的认定规则是什么1、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是合法权益的除外),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被告应在接到诉状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提供),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如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拒不提供帐目、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则即使在诉讼程序中提供,人民法院也不予采纳,所以在行政程序中应问明有无帐目、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记录其不提供的事实)。2、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必须处罚前取证,不能靠事后补证),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必须保证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行政程序中未采信的诉讼时无效)。3、证明同一事实的数个证据,其证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认定: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应注意采集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等);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应优先获取证据原件);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效力不如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应尽量送法定鉴定部门鉴定,但鉴定结论不是唯一、必须的证据);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是没有证明效力);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承认孤证)。4、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若得不到对方确认则不能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如传真,但合同法有不同规定),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5、在庭审中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行政程序也可审慎采用自认规则,但不能认为必须有相对人的自认)。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6、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为了行政诉讼案件的进行,也为了能取得胜诉,最好提供一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