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人身权又称人身非财产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的,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人身权和财产权都是民事权利,具有民事权利的共同特征。但人身权与财产权相比较,又具有自身的法律特征:(一)人身权与人身紧密联系,具有不可分离性人身权依民事主体的存在而存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即不能出售、赠与或继承;同时,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只能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而不能任意剥夺其人身权或者限制其人身权的行使。这就决定了民事主体不能仿照财产权、知识产权的行使方式实现其权利,不可能用“占有”、“使用”、“处分”或者“独占实施”等方式来行使人身权的一部或全部。(二)人身权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是一种非财产权人身权是以生命、健康、姓名、肖像、名誉等人身利益为客体的,而这类客体都不是财产,都不能用金钱来估算与衡量其价值。(三)人身权虽无直接的财产内容,但它与财产权又有着密切联系首先,人身权的确认或享有,是某种财产权发生的前提或条件。如养父母对养子女享有亲权,养子女凭借其身份权,取得对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其次,企业法人等的名称权本身又具有财产权的属性。再次,人身权受到侵犯时,往往也会产生相应的财产损害。最后,对人身权的侵犯,即使仅造成非财产损害,依法也可能产生财产赔偿问题。(四)人身权为绝对权人身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犯权利主体人身权的义务。人身权的分类人身权可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人格权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其独立人格所必需的权利。人格权又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信用权。一、生命权生命权是指人身不受伤害和杀害的权利或得到保护以免遭伤害和杀害的权利,取得维持生命和最低限度的健康保护的物质必须的权利。也是人权最基本的权利。二、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身体权有其独特的保护范围,对身体权的侵害行为,不以对身体的侵害造成生命、健康的损害为必要。三、健康权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正常的生理和心理的技能状态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权利。四、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决定其姓名、使用其姓名和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权利,是以姓名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主要包括姓名的命名、使用、变更并排除他人的妨碍和侵害。五、名称权名称是指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的一个特定标志。法人的名称应能反映其营业性质、业务活动及隶属关系。六、肖像权肖像是指公民身体的外部表现,并通过传统美术和现代科学将人身体的外部表现在客观上再现,如通过雕塑、摄影、画像等。肖像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个性特征,所以肖像与特定人的人格不可分离。所以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是以公民的形象、特征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七、名誉权名誉是指社会或他人对特定公民、法人的品德、才干、信誉、商誉、资历、功绩等方面的评价和总和。名誉权就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有关自己的社会评价不受他人侵犯的一种人身权利。八、隐私权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自然人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九、信用权民事主体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所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都依法享有信用权,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征信机构也不能侵害这种权利。一般人格权:人格独立权、人格自由权、人格尊严权。身份权身份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为或相互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一种民事权利。身份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它不仅为权利人的利益而设立,同时也为相对人的利益而设立,因此权利人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身份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身份权主要有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监护权)、荣誉权、知识产权中的身份权(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