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1日,马海龙无证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行驶至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李某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马海龙因没有机动车驾驶证,便联系到朋友于某(另案处理),教唆于某为其顶包。于某碍于朋友情面,同意到交警队说明情况,并谎称事故发生时是由自己驾驶机动车。后于某因未与李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导致李某家属经常找其协商赔偿问题,于某不堪压力,向马海龙提出不愿再为其顶包。无奈之下,2015年7月16日,马海龙投案自首。民警通过对现场进行勘验、调取案发现场监控等方式,最终确定事故发生时,肇事车辆由马海龙驾驶。后李某经鉴定为重伤二级,民警遂将该案由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法律解读】开车撞死人“顶包人”行为的处罚首选需要确定的是,肇事司机是否构成犯罪。1、肇事司机构成犯罪1)“顶包人”如果是一般主体(非第二种罗列的情形),则应定包庇罪;2)“顶包人”如果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冒名顶罪,则应定伪证罪。要正确区分包庇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伪证罪与包庇罪都是故意犯罪,都有帮助犯罪的人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刑法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2、肇事司机不构成犯罪交通肇事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妨害公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