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况下,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即先签订买。

1.两份合同均未履行的情况下,应坚持签订在先的原则,即先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后签订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能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但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一方买受人已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物权优先的原则。

3.买受人均未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应坚持占有在先的原则。

4.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的,应坚持履行在先原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