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价值一般500元以上,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扩展资料:

案例:

12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法官告诉江南君,日前,该区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共享单车的案件,被告人陈某年逾六旬,依然改不了小偷小摸的习惯,因自己的自行车不好骑,竟然打起了共享单车的主意,欲将停在路边的共享单车抬回家的路上被抓。

据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3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人行道上,发现有一辆黄色的ofo共享单车,便欲窃走供自己使用,于是将该单车横架在其自己骑来的自行车后座上,推行至某小区并藏于该小区内偏僻的小树林处。

同日16时许,陈某来到小区拿单车,同样把单车横架在其自已的自行车后座上,推行至该小区大门时,被门口值班保安拦住并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当场查获涉案财物ofo共享单车一辆,后予以扣押并发还失主。

据介绍,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某在2015年12月3日,及2016年3月4日先后因盗窃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行政拘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年内多次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考虑到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