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企业转让后债务的处理:因《民法总则》已经失效,因此参照《民法典》的规定。法律规定,企业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企业转让后,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