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我和张某等四人成立了一家机械厂。作为股东,张某为偿还个人债务,先后以机械厂名义对外签订了6份铁屑专供协议,骗取他人60余万元保证金和预付款。张某说自己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且所得用于清偿单位经营过程中的债务。但是,我们另外的三个股东对此并不知情,这难道要单位来承担法律责任么?【律师解答】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合同诈骗罪五种特定的行为方式。即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利用合同手段,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究竟是个人合同诈骗罪还是单位合同诈骗罪,并不以是否用单位名义签订、履行合同为区分标志,而应当从单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体性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把握。因此,要看某个股东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或者是为了单位利益,否则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单位合同诈骗罪如何认定在认定单位合同诈骗中应分别不同情况具体分析,主要有三种情况:1、法人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且犯罪非法所得归法人或单位的,属单位合同诈骗;假冒法人或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事后不追认的,属个人合同诈骗。2、法人或单位组织内的自然人在职务范围内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且犯罪非法所得归法人或单位的,属法人或单位合同诈骗;以法人或单位名义实施的非职务行为、非授权行为,法人或单位事后不追认的,属个人合同诈骗。3、自然人经法人或单位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或者无代理权的自然人以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合同诈骗行为后经法人或单位追认,且犯罪所得归法人或单位所有的,属法人或单位合同诈骗;盗用、冒用、伪造法人、单位公文、证件、印章,或以终止后的法人或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行为,属个人合同诈骗。对于法人或单位合同诈骗案件的处理,在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同时,对法人或单位也应作必要的刑事处罚,并让其承担行政的和民事的或经济的责任。因为这种犯罪是以法人或单位整体意志进行的活动,非法所得也全部或基本归法人或单位所有,理应对法人或单位进行惩罚。从实践情况看,大多数合同诈骗犯罪案件都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犯罪都以单位犯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