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凭本人书面申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有工作单位的还须提供本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明。

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由申请人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公民主项信息变更、更正审核表》。

2、受理申请:户口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

3、审批申请:由县级以上(含)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4、反馈结果:审批机关应当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逐级反馈至户口登记机关,并告知当事人。

5、打印表簿:审批通过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收缴其原户口簿内页、居民身份证,另册保存原常住户口登记表,并为申请人建立新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发给新的居民户口簿内页。

扩展资料

办理条件

1、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2、收养或解除收养、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将子女姓名变更的;

3、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4、姓名用字实属不雅,字音字义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方可申请变更姓名。但对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正在被通缉、接受刑事追诉、服刑、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一律不予更改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