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包括:1、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2、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劳动保护;3、女职工、未成年工定期健康检查;4、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登记制度。《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五十九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