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的风险承担的具体方式是,如果是因承租人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造成的,则承租人可以请求减租或者不交租金;如果租赁物因此全部毁损,合同履行不能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二十九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