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欠费补交,如是由于本人意愿而产生的中断,养老中断12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中断12个月内,前往市社保局综合业务科进行审批,根据欠费情况判定是否可以补费;如果签订了代缴代付协议,系统内存在欠费账的,根据系统内欠费账补缴社保费用;

如果是由于社会保障卡领用,本人仍在原缴费银行卡内存钱,且余额充足的,凭两张卡的对账单,可以补缴欠费的养老、医疗保险。

个人社保欠费补交需要满足的条件:

1、参保单位登记状态为非正常,已离职的职工自行申请缴纳其欠缴的社保费。

2、欠费单位在无力清缴全部欠费的情况下,欠费单位的职工自行申请缴纳其个人社保欠费。

3、其它符合政策的情况。

准备的资料有:《单位内个人清缴社保费申请表》一式一份、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属代办的,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属全责征收前的欠费,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部分还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属全责征收后的欠费,提供单位证明。

扩展资料:

补缴社保一年的金额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总额的月平均额为基数,低于上年度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高于300%的,按300%计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总额的月平均数;单位新增职工的缴费基数为参加社会保险当月本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总额。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总额的月平均数低于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补缴要按照当时单位和个人应当参保的险种进行补缴,并计缴相应的利息。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补缴单位的单位成立时间。各险种的补缴时间不能早于对应险种的险种开始时间。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补充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失业保险:以职工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为基数,从2009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申报缴费基数时,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下限按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确定《印发广州市社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缴。

工伤保险: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生育保险:以用人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