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名称的性质及其功能企业名称是企业依法拥有的在经营活动中表彰自己的特定标志性名称,其主要功能在于防止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对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造成混淆。企业名称包括行政区域、字号、行业特点和组织形式四部分,其中“字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内容,最具识别功能。企业名称有以下特征:一是企业特定化并区别于其他民事主体的标记;二是企业在营业上所用的名称;三是企业名称必须依法获得。企业名称具有识别功能,通过其独特的称谓将自己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区别开来,防止对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造成混淆。同时,企业名称是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人身身份上的一种标记,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企业的形象和信誉都需要企业名称予以展现,这也和商标的作用区分开来。2、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应结合企业特点、营业范围、登记地和营业地等因素综合判断“分级登记,地域管辖”是企业名称登记的基本原则,但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不能严格限定在登记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对此,有观点认为“规定的范围”仅限于登记主管机关的管辖区域;还有观点认为“规定的范围”限于企业名称中行政区划所辖范围。笔者认为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范围不能简单地以其登记注册地或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所辖地为判断标准,应以登记地和营业地为基础,结合企业的特点、营业范围等因素来综合考量,因而有可能超出企业登记地范围受保护。以本案为例,虽然原告登记注册地在九龙坡区,但结合其企业名称及制药机械公司的行业特点,企业名称受保护范围应在重庆市。3、仅使用字号侵犯企业名称权应以字号具有市场知名度为前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包括服务)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前述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可以看出,直接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和仅仅使用他人字号在侵权构成要件上是不同的。在确定这个问题只上,主要要关注的就是使用字号的问题,使用字号要以市场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