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实用新型获得专利的实质要件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称为"三性"。1、新颖性。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已经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或者被使用或者以其它形式为公众所知,就导致其新颖性丧失。);也没有任何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况的,不丧失新颖性:(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三种情况,虽然不丧失新颖性,但其效力却十分有限,它不具有排除第三人申请的效力。如果有他人在这6个月内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申请,靠这种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是无法与之抗衡的。第一,抵触申请:(1)在先有人申请,但在专利文件公开之前撤回,这样在后申请人仍然可以获得专利权(2)在先有人申请,但是在专利文件公开后,撤回了申请,这时在后申请人也不能获得专利权,因为前者的公开已经使技术成为现有技术,在后申请人的同样的技术丧失了新颖性。第二,抵触申请的条件:(1)一定是他人提出的,如果是自己在专利申请日以前提出的,则会发生本国优先权的问题(2)一定是在在后申请人申请日以前提出的(3)必须在在后申请人申请日以后公布,如果未公布,则有可能在在后申请人的申请日以前撤回,不影响在后申请人申请,另外如果在在后申请人的申请日以前公布说明在后申请人的技术就不新颖了,可能抄袭在先申请人的。第三,外观设计专利没有抵触申请一说,并且只有使用公开和出版物公开,没有其他公开形式。2、创造性。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低于发明。另外,《专利法》对实用新型的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所以对实用新型创造性的评价,也是在对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时才可能涉及。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一项发明创造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具备实用性的发明创造应当能够制造或使用,即具备可实施性,且能重复实施。另外,其还须能带来积极的效果,即具备有益性。在判断有益性时须注意的是,在申请时这种发明创造所带来的积极效果可能没有产生,只要有产生积极效果的可能性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