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不可以做担保使用。可以提供的担保物必须是有价值的、可变现的财产,房屋买卖合同本身没有价值不能变现,故不能作为担保物,但可以作为具有还款能力的证明材料提交。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