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我们在村里举办了结婚仪式,婚后生活居住在一起。由于当时我只有18周岁,没有达到法定婚龄,所以当时我们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直至2008年才到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前段时间,我和李某的感情出了问题,双方决定离婚,但就财产分割发生了分歧。我要求分割结婚后所取得的全部财产,但李某则认为打过结婚证后取得的财产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请问他的说法正确吗?律师回复:他的说法不完全正确。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实质要件时起算。”由此可知,男女双方补办结婚证后,婚姻效力且有溯及力。也就是说,补办结婚证后的婚姻效力始于双方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那天起起算。尽管你们是2008年补办结婚证的,但是你们都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应该是2004年(女方法定婚龄为20周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们的婚姻效力应始于2004年,而不是2008年。因此,你们在2004年后取得的财产,除《婚姻法》第十八规定属个人财产的情形外,应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你有权要求分割。对于2002年至2004年期间取得的财产,应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一般各自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