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农用地包括:设施农用地、农村道路、坑塘水面、农田水利用地、田坎等。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等。各省(区、市)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本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

本着从严控制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减少对耕地占用与破坏的原则,对设施建设标准做出指导性规定,对各类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用地科学制定用地标准。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合理选址

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确需占用耕地的,也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同时通过工程、技术等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申报与审核用地按以下程序和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