费洪2006年起在北京某公司从事电工工作,两年来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后来在费洪的一再坚持下,公司终于在2008年与之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社会保险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缴纳。一天,公司总经理安排费洪去打扫休息室。由于是中午用餐时间,而且工作又不属于自己电工的职责,费洪提出先吃午饭,下午有空再去打扫。总经理当即火冒三丈,责骂费洪不干活光吃饭并命令其马上滚蛋,还禁止他在食堂用餐。费洪也很气愤,赌气不去吃饭也不去打扫休息室,一个人回到宿舍睡大觉。当天下午,公司真的向费洪出具《处罚告知单》,内容为:费洪因未服从公司领导安排,双方发生争执,经公司研究决定,从即日起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对其本人给予人民币600元的处罚。费洪接到通知书后,觉得这是一个圈套,公司故意制造事端,挑自己的错误,然后以此为据解除劳动关系。律师认为:1、费洪提供的自2006年起的缴税凭证可以证明双方自2006年起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公司主张费洪在职期间好几次不能完成任务,但是未对此进行举证,所以公司的处罚决定是违法的。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在此提醒大家,入职时一定要及时签订好劳动合同方可以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