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工伤认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书;(伤残职工以个人名义申请,死亡职工以其直系亲属名义申请)。2、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制式表格。申请表包括工伤职工基本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及职工伤害程度等情况)。3、职工的居民身份证;4、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明;(如单位出具的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裁定书)。5、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受伤害后诊断证明书,或者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认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