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有赡养的义务,养子女的赡养义务是对于其养父母而言的,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养子女在此时对于生父母之间是不具有赡养义务的,其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收养关系成立时就消除了。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