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钱买婚房离婚增值部分能否分割原被告恋爱几年,身边的朋友一个个都成了家,他们俩也把结婚的事提到了日程上来。说到结婚买房可是头等大事,但原被告却不用为此着急,因为早在原告大学毕业前夕,他的父母就已经在市中心给他买下了一套房子。原告父母为儿子买的这套房子,当初的价格是45万,老两口只付了10万元首付,剩下的35万以原告的名义,在银行做了20年的按揭贷款。而且很快,连房产证也办理完毕了。不久后,原被告步入了婚姻殿堂。后来,由于感情破裂,两人决定离婚。在原告起草的离婚协议中写到,他们现在所居住的这套房子属于原告个人所有。被告认为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并和原告一起还了几年的房贷,认为该房为共同财产。并且,这房子是在他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升值的,这部分收益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房屋升值的部分。法律分析那么一方婚前出资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升值的部分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吗?对于本案,由于房产证是原告结婚前办理完毕的,所以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这套房子应属于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增值部分不予分割。但是被告所付的装修费和几年来还的房贷,应适当予以返还。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如果产权证是在结婚登记后才办理完毕的,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要求进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