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庭在执行过程中,主要体现在职权时用上的权力,大致如下:

1、可以发出限期履行通知;

2、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3、可以向相关义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

4、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个人财产;

5、可以裁定追加执行主体;

6、可以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或方案执行的他人采取罚款、拘留等执行措施;

7、对查无财产线索的案件可以中止执行;

8、可以主持执行和解;

9、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扩展资料:

执行庭是法院的一个组成部分,其行为即是代表法院进行,所以如果说是法院对判决行进行强制执行,那么只能是执行庭来作出。但是这个组织机构存在的合法性是有问题的,因为法院不是执行机关而是审判机关,只适用法律。

当然广义的法律执行也包括法律适用,但这里强调的是狭义的执行,以区别于审判活动。既然法院不执行法律,那么法院作出的作为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判决肯定也不能由法院执行了,因为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与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性质上都是法。

鉴于此,便将执行庭从法院中独立出来成立执行局专门负责强制执行法院判决。从性质上说,执行局应该属于行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