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面为重组奔走的“中间人”男子张某是成都某高校的一名职工。2014年3月底,经他居间介绍,山东齐鲁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叶某代表山东一家上市公司,与四川某公司商谈出让上市公司资产事宜。后因该公司的资产条件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双方未能达成合作。在商谈过程中,张某利用自己中间人的身份,从叶某处得知了该上市公司的总市值、总股本等重要指标,进而确定了这家准备进行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就是山东江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泉实业”)。2014年4月15日,唯美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美度科技”)通过张某向叶某表达了借“壳”上市意向。江泉实业表示同意,双方开始筹划江泉实业重组。为了促使两家公司顺利重组,张某在中间积极为双方传递消息,并通过任某密切关注着进展。任某认为张某是此次重组中介团队的成员之一,所以对张某的询问都如实告知。2014年6月12日,江泉实业发布《关于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并停牌;9月12日,江泉实业公告了与唯美度科技的重组方案并于当日复牌。复牌后,该只股票股价大幅上涨,连续多个交易日涨停。B面利用内幕交易的“获利者”从2014年4月18日开始,张某用他本人开设的资金账户,买入江泉实业的股票99万余股,累计投入资金326万元。后迫于资金压力,他将江泉实业股票在2014年5月28日前陆续卖出,累计卖出价格324.94万元。单从账面上看,张某净亏损1.86万元。但是,在2014年5月7日至5月13日期间,张某使用与其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徐某”开设的资金账户,陆续买入江泉实业股票26.8万股,2014年9月22日卖出26.7万股,获利93万余元。这段时间,张某还使用与其签订了合作协议的“吕某”开设的资金账户,陆续买入江泉实业股票30.93万股,2014年9月22日卖出30.2万股,获利104万余元。办案民警介绍,通过这样的方式,张某累计买入“江泉实业”股票共计156.73万股,买入金额523.17万元,卖出金额720.7万元,非法获利197万余元。焦点是否属于“内幕知情人”?2014年11月,按照公安部经侦局的部署,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立即侦办此案。“张某是否属于证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成为本案的一个关键。”办案民警介绍。经证监会认定,两家公司重组的相关事项,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消息。在消息敏感期内,中间人张某获知了内幕信息,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知情人。基于证监会的认定,省公安厅依法将张某刑事拘留,并对张某及其相关联的10个账户上的600余万元资金进行冻结。随后,办案民警又赶赴山东、北京、成都、乐山、遂宁多地,对17名证人和江泉实业6家公司进行调查取证。今年3月,成都中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业作为个体中介人,在撮合“江泉实业”卖壳重组过程中,于信息敏感期内利用其所获知的内幕信息,使用本人账户及他人账户大肆买卖该支股票,攫取巨额不法利益,构成内幕交易犯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