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日晚8点多二人在一餐厅约会,聊了1个多小时,徐某觉得天色已晚,要求彭某骑摩托车送自己回家,彭某答应,其在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用借来的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送徐某回家。车行至一路口本该左转,但彭某没有左转,而是继续直行。徐某提出质疑,彭某解释说:“现在才9点半,还早,到我弟弟家喝杯茶,聊聊天,等一下就送你回去。”徐某明确表示太晚了,不去,并说:“你要是再走,我就跳车了。”彭某想早点确定关系,就说:“不要跳,很危险。”继续以每小时四五十公里的速度前行。徐某再次提出“要跳车了”,彭某不以为然地说“不要开这玩笑”。没想到话刚说完,徐某就跳下车,头部着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因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律师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本案中,对彭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大致:有三种观点:1、彭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2、彭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3、彭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我看来,彭某的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于彭某来说,二人通过相亲认识,而且是朝着发展为恋人甚至未来是要结婚的,并且在事故发生后积极救治徐某,主观上不存在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故意。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发生徐某死亡这种结果,而且是完全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他一直认为徐某只是在开玩笑,“装矜持”,在主观上表现为“过于自信的过失”。最终,彭某的过错直接导致徐某做出跳车的举动,最终导致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