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登记程序

1、 到所在地工商所领取登记表格,办理核名初审;

2、 到分局登记大厅审批核名;

3、 根据规定办理前置审批 ;

4、 携带有关文件、证件,到所在地工商所注册登记。

二、 登记机关及时限

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到所在地的工商所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提交的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符合条件的,工商部门于7日内办理完营业执照(法定期限为30日)。

三、申请登记手续:

设立登记:

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具备相应的经营能力与条件,本人除提出书面申请外,还应向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个体工商户有字号名称的,还应提交《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扩展资料:

一、应具备的条件

1、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 体工商业经营;

2、申请人必须具备与经营项目相应的资金、经营场地、经营能力及业务技术。

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报告;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1、城镇待业青年和其他无业人员,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待业证明;

2、退、离休人员应持退、离休证,提前退休凭单位退休证明;

3、辞退职(包括留职停薪)人员,应持有原单位批准的证明;

4、下岗职工,应持有劳动部门的下岗证;

5、农村村民,应持有当地乡(村)证明。上述人员登记时须持身份证,外地人员还须持有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暂住证,证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18周岁以上,50周 岁以下)。

(三)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表;

(四)经营场地证明:

1、利用自有私房(非住宅)应递交房产产权证明,产权人把此房作为经营用房的证明;

2、利用自用公房应递交房管部门的住改非证明;

3、经营场地租用的,应递交房屋租凭协议和房屋产权证明;

4、经营场地在路边弄口,应递交交通、市容或城建部门的占用道路许可证或批准件;

(五)申请从事国家有关专项规定的行业或品种的生产经营,应提交许可证或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六)聘用从业人员的,应提交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