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我国法律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经理违反法律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