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内部是互相监督的关系。具体的经营行为由合伙人共同执行或者是推举某一个合伙人负责,也可以委托给第三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第二十七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