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债权的特定性:所谓质押债权的特定性是与不特定性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例如债务人对甲、乙、丙、丁分别享有多笔债权,在设立质押时,必须以某一笔具体的债权作为质押标的,而不能约定以债务人享有的任意债权作为质押标的。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