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的子女抚养问题(一)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权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和一般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同,具有姻亲关系和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备血缘关系,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可以解除的,由此推论:1、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母不愿意继续抚养的,认为抚养关系已经解除,该子女仍由生父母抚养。2、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父(母)和继母(父)都要求抚养该子女的,抚养权归生父母所有。(二)养父母对养子女的抚养权双方都同意收养的,离婚后,抚养权的归属,参照上面的婚生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方式;夫或妻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反对的,离婚后,应由收养方抚养该子女。一方擅自收养的(单方收养实质上是一种无效收养行为),且收养后一直不为对方认可的,由收养一方单独抚养,对方不承担抚养费。(三)(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的抚养权1、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抚养能力的,由父母抚养;2、父母双方都去世的,或都无抚养能力的,可以由(外)祖父母抚养;3、父母离婚后,抚养方去世的,另一方可以主张抚养权,该抚养权不属于去世方的父母。(四)非夫妻关系所生子女的抚养权非夫妻关系所生子女,包括同居期间、一夜情以及女方被强奸等非正常情况下受孕所生子女。非夫妻关系所生子女的抚养,使用《婚姻法》父母子女关系的关于抚养的规定。(五)原协议流产但却出生的子女的抚养权夫妻双方或有男女关系的双方经过协商,在女方已怀孕的情况下协商流产的,但是时候女方反悔将孩子生育下来的,男方不得以为女方违反协议要求对方一人承担抚养责任。因为是否生育子女是女方的特殊的人身权利,协议流产对怀孕妇女无任何法律约束力,《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7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六)人工授精子女的抚养权在现代的科技条件下,受孕既包括传统的自然受精,又包括人工授精(母体内受精)与试管婴儿(母体外受精)。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殖技术,是指已婚夫妻借用现代生物技术,通过非自然的性行为怀孕所生育的子女,根据授精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和异质授精所生子女两种。所谓“同质授精”,是采用人工授精方式,将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异质授精”是将非丈夫的精子植入妻子子宫内。对“同质授精”所生子女,其法律地位不会产生质疑,但“异质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则不免让人产生质疑,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精子与卵子来源于夫妻双方,只是采用科学技术辅助使之结合怀孕所生的,该子女与父母双方均有血缘上的联系,是夫妻双方的亲生子女,属于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应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2、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先经过丈夫同意或事后丈夫明确表示无异议,妻子采用人工授孕技术怀孕,精子不是生育妇女丈夫提供的,尽管子女与生育母亲的丈夫无血缘联系,但该子女仍应认为生育妇女的丈夫的婚生子女,生育妇女的丈夫应视为该子女法律上的父亲,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母应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妻子未经丈夫同意,采用他人精子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与生育妇女丈夫无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地位相当于非婚生子女,丈夫不承担抚养义务,其精源提供者也不承担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