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24日,已有7年驾龄的胡某租用轿车使用10天。当月28日下午,胡某驾车送客到水利局办事,朋友金某坐在副室位置一同前往。到达目的地,客人下车办事,金、胡二人在车上等候。其间金某与胡某两人调换坐位,由金某驾驶轿车,不料撞上路边围墙,金某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胡某受轻伤。9月13日,金某丈夫、女儿、母亲向法院起诉,要求胡某承担金某、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女儿抚养费、母亲赡养费等共计154748元。胡某辩解金某属无证驾驶,造成事故应自行承担责任,自己不需承担责任。该案事故是由于胡某和金某两方面过错造成的,两者责任相当,故判决胡某赔偿原告的50%,即77274元。本案是一起因非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本案事故是由金某无驾驶技能驾车和胡某无教练资格而将车交与无驾驶技能人驾驶这样两方面过错造成的。现原告起诉要求事故赔偿,则双方的过错大小就成为本案的关键。本案中胡某作为一个有多年驾驶经验的驾驶员,明知汽车是具有较高危险性的交通工具,对自己驾驶的有严格的控制和管制义务,在看到没有机动车辆驾驶资格的人坐在正驾驶位置的情形下,应该预见其可能启动汽车而未加阻止,反而坐到副驾驶位置,允许金某驾驶车辆,对自己驾驶的车辆未尽到严格管理和防范危险发生的义务,具有明显过错,依法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金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自己没有学习过机动车辆的驾驶技术,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辆的情况下驾驶汽车,其应该预见危险的存在,而放任自己的行为致事故的发生,对事故发生也应当承担相等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