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财产分割的起诉书中,大部分的读者应该都不太能够了解其中的内容,所以今天我们来共同讲述一下,对于同居的财产分割,起诉书中应该怎么写?根据相关的说法,应该包含原告以被告的个人信息,同时应该要有事实以及理由,详情看下文。

同居财产分割起诉书

原告:XXX,性别,X年龄:XX住所:XX省XX市XX县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被告:XXX,性别,X年龄:XX住所:XX省XX市XX县XX街XX号,身份证号码:XXX,联系电话:XXX。

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均未婚,与X年X月X日相识,自X年X月X日起同居,同居期间没有生育孩子(如有生育孩子,要一并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现因感情不合,决定结束同居关系。同居期间有共同财产:1、共同购买的房屋,2、存款等。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此致

XXX县(区、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签名)

X年X月X日

附:1、本起诉书副本一份

2、证据材料

对于一般共有财产的处理是否应适用婚姻法规定,按照顾女方进行平均分配?笔者认为,婚姻法系调整夫妻身份及其财产关系的专门法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但因同居双方δ办理婚姻登记,双方有形成法律上的夫妻身份关系,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就不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处理,而是应适用《民法通则》等法律有关共有财产处理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0条“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的规定,对?有协议约定的,应当等分原则处理,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就当事人一方所有的财产应理解为同居前个人所有的财产,而非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

那么在阅读本篇文章,对于财产分割的相关纠纷上,就能够意识到,如果想要进行财产分割的话,就需要有一定的起诉书,并且应该到相关的法院来进行受理,如果想了解其他的纠纷,起诉状的话,请随时联系我们平台。